為了建設清潔、優(yōu)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加強城市容貌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于1986年6月21日頒布了我國《城市容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內容如下:
《標準》對建筑景觀的要求:
1、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應講究建筑藝術,注意美觀,其造型、裝飾等應與環(huán)境協(xié)調。
2、現有的建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不得擅自在陽臺、平臺、外走廊搭建掛臺、雨棚等,臨街陽臺上不得吊掛雜物,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外挑陽臺不得擅自封閉。
3、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和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并設置專門標志。
4、沿街破殘的建筑物應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險房屋和構筑物,應及時拆除或整修。
5、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拆除規(guī)劃確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6、城市中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一經發(fā)現,應按當地有關規(guī)定及時清除。
7、干道兩側及繁華地區(qū)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況,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或高圍墻,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墻;半透景圍墻。圍欄的高度,最高不得超過180 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huán)境協(xié)調。
8、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篷帳,應整潔美觀,高度不低于240 m,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標準》對公共設施的要求:
1、道路經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在限期內修復。
2、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地面設置的各種井蓋應保持齊備完好。道路掘動和井下施工作業(yè)后,要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架空管線逐步進行改造。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5、給水、排水,排污管道應保持暢通,自來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積水應及時排除。
6、交通場、站應平整、潔凈,不得裸露土面。各種設施應完好、美觀。
7、交通信號燈、噪聲監(jiān)測裝置、照明設施,應造型美觀、保持完好。
8、公用郵電、通信設施,標志明顯,整潔美觀。
《標準》對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要求:
1、城市街道、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煙頭、紙屑、瓜果皮核;不得亂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
2、市區(qū)道路、廣場應定時清掃、灑水、保沽,有條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塵。降雪應及時清除。市區(qū)河流、湖泊等各種水域中不得傾倒廢棄物和超標排放污水。
3、商店門前應保持整潔,不得存放貨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設護欄,并及時清除所產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4、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等,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統(tǒng)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各種流動售貨車、攤的售貨員應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5、沿街單位、住戶應經常保持周圍環(huán)境整潔,不得亂堆亂放雜物,或占道作業(yè)。
6、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車體嚴重破損變形、車容明顯不潔以及排氣裝置不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不得在市區(qū)內行駛。
7、客運機動車輛的廢票和其他廢棄物,應集中處理,不得沿途丟棄;進入市區(qū)的拖拉機,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畜力車,應掛帶糞兜,灑落糞便應及時清除;載運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嚴密苫蓋、封閉,不得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污染環(huán)境。城郊結合部主要路口應設置車輛沖洗站,凈化車容。
8、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guī)定設置隔離護欄,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建筑垃圾應隨產隨清,工程竣工應平整現場,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運輸車輛的車輪不得帶泥行駛,污染市區(qū)路面。
9、垃圾收集運輸,應逐步實現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外置場地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huán)境。有毒有害廢棄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置。
10、垃圾集運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wèi)生設施,應經常保持完好、潔凈。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經常保持地面、坑位、門窗、四壁的整潔衛(wèi)生。溝槽、管眼應暢通,不得有蠅蛆、尿堿、劇臭。
11、城市居民區(qū)不得飼養(yǎng)家禽家畜。城郊結合部農業(yè)戶的家禽家畜,堅持圈養(yǎng),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
《標準》對園林綠化的要求:
1、綠化、美化應列入城市規(guī)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