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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有哪些?

   2014-04-07 1187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種子工作的管理,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yè)、林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種子工作的管理,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yè)、林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用于農業(yè)、林業(yè)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養(yǎng)殖材料。 
    第三條從事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鼓勵從事農業(yè)、林業(y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良種。對良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給予優(yōu)惠。使用國家投資或者由國家扶持造林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使用種子。 
    第五條國家鼓勵種子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種子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 
    第七條在種子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種質資源管理 
    第八條種質資源受國家保護。 
    國家有計劃地搜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具體工作由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負責。 
    第九條從國外引進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種質資源管理單位登記,并依照規(guī)定附適量種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與國外交流種質資源的,必須依照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關于種質資源對外交流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種子選育與審定 
    第十一條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的選育,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國家鼓勵集體和個人選育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由農業(yè)、林業(yè)、糧食、科研、教學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分別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發(fā)給證書,并由同級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經營和推廣的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應當經過審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對已申報的新品種(良種),應當于一年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十四條種子技術的專利保護和技術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技術轉讓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種子生產 
    第十五條國家有計劃地建立種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yè)化生產;同時鼓勵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生產自用的良種。 
    第十六條商品種子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與種子生產任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生產條件,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種子生產許可證》。 
    商品種子生產必須遵守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十七條農作物良種生產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條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種的,由基地經營管理者組織進行;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外采種的,應當遵守當?shù)亓謽I(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采摘期。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和在劣質林內采種。 
    第十九條國營種子生產基地的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減免;國家特約種子生產基地的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依照國家收購種子的數(shù)量核減。 
    第五章種子經營 
    第二十條農作物常規(guī)種子實行多渠道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組織經營,并納入同級農作物種子管理部門的計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的種子,由林業(yè)部門有計劃地統(tǒng)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所經營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鑒定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種子相適應的資金、營業(yè)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經營條件,核發(fā)《種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經營。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安排可用作種子的農、林產品收購計劃時,應當優(yōu)先保證種子的收購。 
    第二十四條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檢疫合格證書。 
    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條調運或者郵寄種子出縣(市)的,必須持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書。交通運輸、郵政部門應當憑證優(yōu)先安排運輸或者郵寄。 
    第六章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的種子檢驗機構及其委托單位負責種子質量的檢驗工作;植物檢疫機構負責種子病蟲害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七條種子檢驗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對國營、集體和個人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種子進行抽檢。 
    第二十八條確定保存的種質資源入庫前應當向當?shù)刂参餀z疫機構申請檢疫。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養(yǎng)殖種子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 
    第三十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變種植計劃,需供應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質量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供應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質量標準的林木種子的,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 
    種子調撥出縣(市)的,經調進地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種植。 
    第三十一條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的檢驗,應當執(zhí)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牧草種子檢驗規(guī)程》和《林木種子檢驗方法》等有關國家標準。 
    第三十二條種子檢驗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種子檢驗員證》并佩帶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執(zhí)行公務。 
    第七章種子貯備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種子貯備制度。 
    生產單位和農戶應當貯備自用的種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自然災害發(fā)生規(guī)律,確定救災備荒農作物種子收貯數(shù)量。國家貯備的救災備荒農作物種子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地方貯備救災備荒農作物種子的部門,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林業(yè)部門應當根據(jù)林木結實豐欠規(guī)律貯備林木種子。 
    第三十四條種子貯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種子貯備應當分品種入庫,定期檢驗。動用貯備的救災備荒農作物種子,必須依照國家規(guī)定,經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種子的,由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 
    對前款行為,可以并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非法經營或者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由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種子的,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種子檢驗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種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外,并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在劣質林內采種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條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有權制止;造成危害的,責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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